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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公司应共同避免损害发生
http://www.jrj.com  2007年03月26日 14:14  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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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为避免此类事件,在物业小区的管理上,您有怎样的建议?

  孟宪生:第一,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明确安保责任并明确约定保安服务的服务标准。第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安服务执行标准和建立完善的执行记录。第三,应完善技术手段,加强对小区区域的监控。第四,业主要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无关人员尾随进入小区。

  丁琛:要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我认为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共同努力。要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门禁、监控等安全设施,加强小区内治安巡逻管理。损害事件发生后,要采取积极的善后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业主和相关的出入人员应当对物业公司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理解和支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

  毕文强:小区物业是新生事物,原来的法律对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也没有规定,刚刚审议通过的《物权法》对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物业小区的管理是一个复杂事务,包含了业主的专有权利、业主对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共有权利以及业主基于物业的成员权利。专有权利是业主个人的事情,共有权利则是业主大家共同的事情,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建立在这个环节上的。成员权的问题其实就是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管理的权利。这几个环节理顺了,小区物业的治理也会得到理顺。

  具体来说,业主本身应当学会做一个业主,不仅要关心自身的专有部位(即自己的房屋)的权利,更要关心共有部位的权利,因为共有部位的好坏,也影响了自身房屋的价值与生活质量。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共有权利的同时,要学会通过合法的渠道来实现。特别是在公共安全的问题上,应当高度重视,而且也要明白物业保安毕竟不是警察。

  对于物业公司,应当将小区物业的保安工作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上来看待。对于物业公司来讲,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平时工作做得再好也没有意义了。因此,保安的“准警察”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够侵犯业主及他人的权利。

  另外,我建议在《业主公约》可以倡导一条,即业主之间的互助。大家居住在一个社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发生意外或者可能发生意外的时候,及时通知物业保安或者警察,也能有效保证社区的安全。毕竟社区的事情就是业主自己的事情。

  张立军:首先,应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增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防范意识,减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出现安全事故后,因责任不清而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

  第二,物业项目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把安全防范设施接管的验收关,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方案,提出具体的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措施。

  第四,加强物业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物业的安全防范等级,增加保安设备的种类,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电子保安系统、门户密码开启设备、电子巡更、车辆管理门禁系统等,以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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